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57-2号 申请执行人韩秋义,男,1973年5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大伟,男,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韩秋义申请执行杨大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宝民初字第6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宝执字第5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大伟之妻杨阿托的存款26000元。现双方经过协商,被执行人杨大伟之妻杨阿托同意将冻结款26000元支付申请人韩秋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杨大伟之妻杨阿托的存款26000元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连帝淇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