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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淑敏、赵双霞、牛浩淼与周亚培、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78-2号 申请执行人许淑敏,女,1948年10月6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双霞,女,1982年6月1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牛浩淼,男,2012年5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亚培,男,1985年7月29日生,汉族。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78-2号

申请执行人许淑敏,女,1948年10月6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双霞,女,1982年6月1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牛浩淼,男,2012年5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亚培,男,1985年7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国辉,经理。

被执行人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桑洪超,董事长。

关于许淑敏、赵双霞、牛浩淼申请执行周亚培、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许淑敏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宇畅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限额250000元)。并提供宋玉书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北1号院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我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宝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宇畅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和宋玉书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北1号院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宋书玉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北1号院房产一套的查封。

解除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宇畅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韩占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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