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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61年8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石某某,男,1957年8月29日生,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某申请执行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26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61年8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石某某,男,1957年8月29日生,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某申请执行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宝执字第5-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石某某的存款11250元予以冻结,但其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石某某的存款11250元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连帝淇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王国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