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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秋义与杨大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57-1号 申请执行人韩秋义,男,1973年5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大伟,男,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韩秋义申请执行杨大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宝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57-1号

申请执行人韩秋义,男,1973年5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大伟,男,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韩秋义申请执行杨大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宝民初字第6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大伟之妻杨阿托在银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杨大伟之妻杨阿托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连帝淇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