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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易与郝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53-1号 申请执行人陈泽易,男,1981年5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郝传义,男,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 关于陈泽易诉郝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泽易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53-1号

申请执行人陈泽易,男,1981年5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郝传义,男,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

关于陈泽易诉郝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泽易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郝传义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限额155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陈彦好所有的思威牌DHW6450B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陈泽易提供担保。我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3)宝民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将郝传义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限额155000元)予以冻结。并向平顶山市车辆管理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陈彦好所有的思威牌DHW6450B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该案已进行执行程序,且正在执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陈彦好所有的思威牌DHW6450B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振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