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72-1号 申请执行人陈泽易,男,生于1981年5月28日,汉族。 被执行人王建军,男,生于1968年2月6日,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储盈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垒,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107号民判决书,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但二被执行人王建军、河南储盈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建军、河南储盈实业有限公司在河南有色汇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尚未结清的货款予以扣留(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提取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振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