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5-2号 申请执行人闫东生,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生。 被执行人宝丰县泓畅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建华,该公司经理。 关于闫东生诉宝丰县泓畅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闫东生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宝丰县泓畅煤业有限公司在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230000元予以续冻结。闫东生与妻子程利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宝丰县为民路南段东侧门面房作担保,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闫东生、程利所有的位于宝丰县为民路南段东侧门面房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振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