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86-1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0年3月17日,汉族。 被执行人华某某,男,1968年5月4日,汉族。 关于赵某某申请执行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华某某及其妻郭某某在宝丰县杨庄镇小店村村民委员会有土地补偿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华某某及其妻郭某某的土地补偿款予以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连帝淇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