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390-3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贾某,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贾某银行存款5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