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69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乙,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丙,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丁,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文民调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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