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949号 申请执行人孙玉玲,男,汉族。 被执行人崔拥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婷兰,女,汉族。 申请人孙玉玲与被申请人崔拥军、王婷兰房屋买卖合同仲裁一案,申请人孙玉玲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以其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华强城二期12号楼1单元601室的房产做担保,要求保全查封被申请人崔拥军、王婷兰共同共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仁义巷北侧益兴园小区C座2单元2层东户房屋一套(证号为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00073695、00073696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玉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孙玉玲名下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华强城二期12号楼1单元601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过户。 对被申请人崔拥军、王婷兰共同共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仁义巷北侧益兴园小区C座2单元2层东户房屋一套(证号为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00073695、00073696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过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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