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16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中段。 被执行人张宝良,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凤仙,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风平,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申请执行张宝良、张凤仙、张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宝良、张凤仙、张风平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宝良、张凤仙、张风平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张宝良、张凤仙、张风平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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