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北关支行与孙志全、孙庆民、孙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6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北关支行,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孙志全,男,1971年8月生,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执行人孙庆民,男,1982年11月生,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执行人孙风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6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北关支行,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孙志全,男,1971年8月生,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执行人孙庆民,男,1982年11月生,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执行人孙风刚,男,1966年3月生,住河南省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北关支行申请执行孙志全、孙庆民、孙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志全、孙庆民、孙风刚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北民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小平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北执字第66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北关支行,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25号。机构代码:71568135-6.
法定代表人吉青林,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杜根友,男,1965年11月3日,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程寸营村杜家街南90号,身份证号:410511196511030659。
被执行人杨常青,男,1973年6月29日,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程寸营村村委东109号。身份证号:410511197306290616。
被执行人杨国顺,男,1973年8月22日,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程寸营村村委东108号。身份证号:410511197308220611。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北关支行申请执行杜根友、杨常青、杨国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杜根友、杨常青、杨国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北民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封志勇
审判员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小平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北执字第6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北关支行,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25号。机构代码:71568135-6.
法定代表人吉青林,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董福庆,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屈王度村南中街25号。身份证号:410511195310130616。
被执行人董卫国,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屈王度村西南街20号。身份证号:410511197207240613。
被执行人张春成,男,1954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屈王度村中街北三巷02号。身份证号:410511195404190636。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北关支行申请执行董福庆、董卫国、张春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董福庆、董卫国、张春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北民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封志勇
审判员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小平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北执字第6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北关支行,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25号。机构代码:71568135-6.
法定代表人吉青林,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春成,男,1954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屈王度村中街北三巷02号。身份证号:410511195404190636。
被执行人董福庆,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屈王度村南中街25号。身份证号:410511195310130616。
被执行人董卫国,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屈王度村西南街20号。身份证号:410511197207240613。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北关支行申请执行董福庆、董卫国、张春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董福庆、董卫国、张春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北民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封志勇
审判员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小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