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福,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代理人王印春,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东路与第五大街交叉口东北角国安经贸大厦B座1217室。 法定代表人罗永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堂,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秀福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民三初字第15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另行解决为理由,于2014年4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秀福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秀福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爱民 审判员 李 颖 审判员 陈超英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