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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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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福与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福,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代理人王印春,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福,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代理人王印春,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东路与第五大街交叉口东北角国安经贸大厦B座1217室。

法定代表人罗永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堂,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秀福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民三初字第15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另行解决为理由,于2014年4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秀福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秀福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爱民

审判员  李 颖

审判员  陈超英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园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