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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郏民初字第1251号 原告孔某某,女,1991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中央,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某某,男,1987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世攀,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郏民初字第1251号

原告孔某某,女,1991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中央,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某某,男,1987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世攀,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孔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中央,被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世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某某诉称:孔某某与叶某某于2010年农历9月份相识,2010年10月19日举行了传统结婚仪式。2012年3月13日补办了结婚手续。2011年6月25日生一男孩,取名叶某甲。由于双方认识时间较短,互不了解,婚后发现叶某某不仅有赌博行为,酒后经常无故打骂孔某某,且叶某某不信任孔某某,怀疑孩子不是叶某某的,私下去医院做DNA鉴定,想讹诈孔某某10万元,叶某某的行为是对孔某某人格严重的污辱,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3年元月2日叶某某又无故殴打孔某某,孔某某无法忍受回了娘家,2013年曾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后撤诉,撤诉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婚生之子叶某甲由孔某某抚养,让叶某某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3、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共同财产均分。

被告叶某某辩称:孔某某所诉不属实。叶某某与孔某某婚前充分了解,感情基础深厚。且婚后叶某某一心一意善待孔某某,珍惜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孔某某要求离婚,儿子叶某甲由叶某某抚养。因为孔某某与叶某某闹一点小误会,孔某某就抛下10个月的孩子到其娘家居住,儿子叶某甲在家一直由叶某某父母照顾,孔某某从没有看望过孩子,也没有拿一分钱的抚养费。孔某某执意离婚,应返还见面礼11000元,彩礼18000元,小孩锁子钱9200元,被子6条。经审理查明:孔某某与叶某某2010年农历9月份相识,2010年10月19日举行了传统结婚仪式,2012年3月1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7月25日生一男孩,取名叶某甲。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吵架。2013年元月2日双方因发生矛盾孔某某回娘家居住。2013年2月孔某某曾起诉与叶某某离婚。后撤诉,撤诉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10月9日孔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孔某某婚前个人财产有:床上用品六件套三套,被罩一个,被子一条,毛巾被一条,组装电脑一台,电脑桌一个;婚后共同财产望江摩托一辆。孔某某自愿放弃个人及婚后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债权债务说法不一,且互不认可。

上述事实,有孔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婚姻登记证明、(2013)郏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裁定书,对叶某某母亲王梅停的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叶某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没有建立真正夫妻感情,孔某某两次起诉与叶某某离婚,其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孔某某主张离婚,本院应予支持。婚生之子叶某甲抚养问题,因叶某甲一直跟随叶某某及家人共同生活,本着对孩子健康成长有利原则,由叶某某抚养较宜,孔某某应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因孔某某系农民,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为7524.94元/年,故孔某某应每月支付其子抚养费150为宜。关于财产问题,因孔某某明确表示个人财产,共同财产自愿放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双方对共同债权债务说法不一,且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

二、婚生之子叶某甲由被告叶某某抚养,原告孔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至叶某甲独立生活之日止。每年支付一次,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2014年4至12月的抚养费,今后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每年的元月15日前;

三、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卫真

代理审判员  何星布

代理审判员  周米娜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晓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