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许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郏刑初字第27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9年4月1日出生。于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2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郏刑初字第27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9年4月1日出生。于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2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13)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郏县渣元乡林村村民王某某经营的“衣尚”服装店内买衣服过程中,许某某与王某某商定以500元的价格让王某某帮其修眉、漂唇,后许某某趁王某某外出购买盐水时,将王某某店内电脑桌抽屉里的一黑色钱包拿走,包内有现金2240元。当许某某行至郏县城关镇西客站门口时,被赶来的王某某抓获,后王某某打电话报警。赃款已追退并发还王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许某某的免冠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王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盗窃案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郏县公安局接收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郏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许某某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许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罚金人民币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李培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远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