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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郏刑初字第27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1月9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5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郏刑初字第27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1月9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5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13)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韩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郏县安良镇南街村开设牙科门诊,非法从事诊疗活动。郏县卫生局先后于2010年9月16日、2011年7月13日两次对其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行医活动。韩某无视郏县卫生局的行政处罚,继续无证行医。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郏县卫生局出具的证明、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和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被告人韩某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韩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视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培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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