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66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仲元,男,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马永强,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借款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永强借款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汝民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马永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马永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小屯分理处的存款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赵亚伟 执行员 王荣卿 执行员 史志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武庆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