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40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焦振堂,男,汉族,1964年10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李桂芳,女,汉族,1964年4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付军,男,汉族,1974年11月生,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申请执行焦振堂、李桂芳、王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焦振堂、李桂芳、王付军已按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北民一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小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