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34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马福军,男,1971年5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马福田,男,1960年4月生,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安阳市华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马福军、马福田、安阳市华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证执行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中证经字第3101号公证书,于2014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马福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福军于2014年2月12日前按公证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马福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马福军名下豫EM2292号奔驰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