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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玉河与付贞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476号 申请执行人林玉河,男,1963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付贞喜,男,1958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林玉河与被执行人付贞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2013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476号
申请执行人林玉河,男,1963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付贞喜,男,1958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林玉河与被执行人付贞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2013年2月6日分别作出(2012)北民一初字第338号民事裁定书、(2012)北民一初字第33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付贞喜名下的位于文字博物馆东侧你公司开发的小营村住宅楼6号楼17A、6号楼27层东南户,现因申请执行人林玉河与被执行人付贞喜已按调解书部分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林玉河申请法院对查封被执行人付贞喜名下的位于文字博物馆东侧你公司开发的小营村住宅楼6号楼17A、6号楼27层东南户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付贞喜名下的位于文字博物馆东侧你公司开发的小营村住宅楼6号楼17A、6号楼27层东南户两套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