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529号 申请执行人高海红,女,1972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李春枝,女,1969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培信,男,1965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关于申请人高海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春枝、王培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春枝、王培信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春枝、王培信担保人宋超名下有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春枝、王培信担保人宋超名下所有的豫ES0197东风本田奥德赛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该车辆过户、转移、年审、年检等相关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振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