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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海红与李春枝、王培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529号 申请执行人高海红,女,1972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李春枝,女,1969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培信,男,1965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关于申请人高海红申请执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529号
申请执行人高海红,女,1972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李春枝,女,1969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培信,男,1965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关于申请人高海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春枝、王培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春枝、王培信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春枝、王培信担保人宋超名下有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春枝、王培信担保人宋超名下所有的豫ES0197东风本田奥德赛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该车辆过户、转移、年审、年检等相关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振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