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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芹与田军、朱文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242-1号 申请执行人王凤芹,女,1952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田军,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朱文珍,女,1968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王凤芹申请执行田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242-1号
申请执行人王凤芹,女,1952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田军,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朱文珍,女,1968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王凤芹申请执行田军、朱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北执字第2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文珍名下位于安阳市盘庚街辉龙城市家园5号楼D座402号的房产,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朱文珍名下位于安阳市盘庚街辉龙城市家园5号楼D座402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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