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242-1号 申请执行人王凤芹,女,1952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田军,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朱文珍,女,1968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王凤芹申请执行田军、朱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北执字第2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文珍名下位于安阳市盘庚街辉龙城市家园5号楼D座402号的房产,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朱文珍名下位于安阳市盘庚街辉龙城市家园5号楼D座402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