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0848号 原告梁根田,男,1951年1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根东。 委托代理人张亚静。 被告朱文浩,曾用名朱春阳,男,1984年4月7日出生。 本院认为:原告梁根田诉被告朱文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正在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起诉,于2014年3月26日撤诉,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向被告送达撤诉裁定书。原告第一次起诉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本院未向被告送达撤诉裁定书的情况下,2014年3月31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原告就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重复提起诉讼,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根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继军 人民陪审员 魏占军 人民陪审员 刘海全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