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北执字第11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兴弘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胡万成,男,1966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李风清(系被执行人妻子),女,成年,汉族,住址同胡万成。 被执行人胡诗剑(系被执行人胡万成之子),男,1993年8月生,汉族,住址同被执行人胡万成。 本院在执行河南中兴弘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万成、李风清、胡诗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2012年12月6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安民再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北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来生 审判员 刘庆生 审判员 刘继霞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