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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随亮与王海明、符艳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84号 申请执行人张随亮,男,1968年1月生,汉族,住新乡县。 被执行人王海明,男,1966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符艳萍,女,1966年5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张随亮与被执行人王海明、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84号
申请执行人张随亮,男,1968年1月生,汉族,住新乡县。
被执行人王海明,男,1966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符艳萍,女,1966年5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张随亮与被执行人王海明、符艳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海明、符艳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明、符艳萍于2014年7月4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王海明、符艳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海明、符艳萍名下银行存款9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朝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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