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54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67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北民二初字第55号查封裁定,查封任某某名下位于和平路1号院2号楼(北楼)中单元1楼西户的房屋一套,现(2012)北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判决书判令任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刘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因被执行人任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求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任某某名下位于和平路1号院2号楼(北楼)中单元1楼西户的房屋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来生 审判员 刘庆生 审判员 刘继霞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