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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凤婷与魏武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孟凤婷,女,1972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魏武斌,男,1972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孟凤婷与被执行人魏武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孟凤婷,女,1972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魏武斌,男,1972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孟凤婷与被执行人魏武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北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魏武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武斌于2014年2月25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武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魏武斌名下的豫ECE520比亚迪牌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该车辆过户、转移、年审、年检等相关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朝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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