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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建荣与韩俐玲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549号 申请执行人吕建荣,女,1955年9月生,汉族,安阳市。 被执行人韩俐玲,女,1966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吕建荣与被执行人韩俐玲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549号
申请执行人吕建荣,女,1955年9月生,汉族,安阳市。
被执行人韩俐玲,女,1966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吕建荣与被执行人韩俐玲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韩俐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俐玲于2013年12月12日前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韩俐玲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查封被执行人韩俐玲所有的豫EHL717号奥迪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半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该车辆过户、转移等相关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