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386号 申请执行人白晋,男,1960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李爱玲,女,1970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李巧莲,女,1966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建民,男,1959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白晋与被执行人李爱玲、李巧莲、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爱玲、李巧莲、宋建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爱玲、李巧莲、王建民于2014年7月4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李爱玲、李巧莲、王建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爱玲、李巧莲、王建民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