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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晋与李爱玲、李巧莲、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386号 申请执行人白晋,男,1960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李爱玲,女,1970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李巧莲,女,1966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建民,男,1959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386号
申请执行人白晋,男,1960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李爱玲,女,1970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李巧莲,女,1966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建民,男,1959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白晋与被执行人李爱玲、李巧莲、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爱玲、李巧莲、宋建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爱玲、李巧莲、王建民于2014年7月4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李爱玲、李巧莲、王建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爱玲、李巧莲、王建民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