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88号 申请执行人陈巍,女,1975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贺志娟,女,1973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陈巍与被执行人贺志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调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贺志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志娟于2014年2月28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贺志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贺志娟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