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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玲与高国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648号 申请执行人杨春玲,女,1968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高国峰,男,1979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杨春玲与被执行人高国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648号
申请执行人杨春玲,女,1968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高国峰,男,1979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杨春玲与被执行人高国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高国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国峰于2014年10月24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国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高国峰名下位于安阳市永安街德昌公寓1号楼2层3号房屋(房产证号:1331040997)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