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648号 申请执行人杨春玲,女,1968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高国峰,男,1979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杨春玲与被执行人高国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高国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国峰于2014年10月24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国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高国峰名下位于安阳市永安街德昌公寓1号楼2层3号房屋(房产证号:1331040997)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