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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香、郑小飞与崔运芳、张明华、安阳市专东方出租汽车中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168号 申请执行人李平香,女,1964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郑小飞,女,1988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崔运芳,男,1968年1月生,汉族,现服刑。 被执行人张明华,女,196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168号
申请执行人李平香,女,1964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郑小飞,女,1988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崔运芳,男,1968年1月生,汉族,现服刑。
被执行人张明华,女,1968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专东方出租汽车中心,住所地安阳市。
李平香、郑小飞与被执行人崔运芳、张明华、安阳市专东方出租汽车中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崔运芳、张明华、安阳市专东方出租汽车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运芳、张明华、安阳市专东方出租汽车中心于2014年4月5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崔运芳、张明华、安阳市专东方出租汽车中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明华及安阳市专东方出租汽车中心所有的豫ETB656号桑塔纳牌出租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该车辆过户、转移、年审、年检等相关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