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16-4号 申请执行人张顺成,男,汉族,1949年5月生,住濮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张顺成申请执行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华法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7日前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