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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民与王瑞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411号 申请执行人马晓民,男,1971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瑞红,女,1974年4月生,汉族,住汤阴县。 马晓民与被执行人王瑞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411号
申请执行人马晓民,男,1971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瑞红,女,1974年4月生,汉族,住汤阴县。
马晓民与被执行人王瑞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瑞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瑞红于2013年9月2日前按照(2013)北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瑞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瑞红在安阳一五一医院有62032.56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王瑞红在安阳一五一医院收入62032.5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朝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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