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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艳艳与马庆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北执字第255号 申请执行人郑艳艳,女,1968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马庆斌,男,1975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郑艳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北执字第255号
申请执行人郑艳艳,女,1968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马庆斌,男,1975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郑艳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北民一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马庆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庆斌于2010年10月25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庆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马庆斌之妻鲁霞所有、马庆斌共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北段水木清华商住小区一期2幢2单元11层1103号房屋(预告登记号为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07024号,面积为179.42平方米)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