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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银与卢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510号 申请执行人王忠银,男,汉族,1954年10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卢永平,男,汉族,1969年3月生,住安阳市。 王忠银申请执行卢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510号
申请执行人王忠银,男,汉族,1954年10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卢永平,男,汉族,1969年3月生,住安阳市。
王忠银申请执行卢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卢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永平于2014年8月13日前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永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卢永平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