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510号 申请执行人王忠银,男,汉族,1954年10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卢永平,男,汉族,1969年3月生,住安阳市。 王忠银申请执行卢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卢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永平于2014年8月13日前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永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卢永平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