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49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三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林彦山,男,1975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樊梅英,女,1975年10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河南大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安阳市三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林彦山、樊梅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林彦山、樊梅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彦山、樊梅英于2013年10月28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彦山、樊梅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林彦山、樊梅英名下位于安阳市龙安区文峰大道汇秀新城3号楼2层05号、06号、汇秀新城3号楼1层08号(所有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龙安区字第00056845号、00056844号、00056846号),位于安阳市开发区弦歌大道与长白大街交叉口西北角华强城2.1期7-5号楼1单元1层103室(预告登记号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85472号)房屋四套,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