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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王静、胡颖军、王冰、马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493-2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冰,男,1979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马静,女,1982年11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静,女,196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493-2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冰,男,1979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马静,女,1982年11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静,女,1969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胡颖军,男,1970年1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执行王静、胡颖军、王冰、马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4年1月9日、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静、胡颖军、王冰、马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静、胡颖军、王冰、马静于2014年1月13日、2014年1月17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王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冰名下公积金88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