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95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 申请执行人李某丙,女。 被执行人白某某,女。 本院在执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与白某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某某的名下财产9965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