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81号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 被执行人杜某甲,女。 被执行人杜某乙,女。 被执行人杜某丙,男。 本院在执行彭某某与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某甲、杜某乙的名下财产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