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72号 申请执行人张彦武,男。 被执行人李士民,男。 被执行人冯喜玲,女。 本院在执行张彦武与李士民、冯喜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士民、冯喜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士民、冯喜玲的名下财产3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