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20号 申请执行人刘天鹏,男。 被执行人师小飞,男。 被执行人河南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刘天鹏与师小飞、河南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师小飞、河南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师小飞、河南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财产783356.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