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57号 申请人贠小波,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工路37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文俊,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志友,男,汉族。 本院执行的贠小波申请执行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朱志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扣留被执行人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朱志友名下银行存款叁拾陆万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