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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申请执行马龙、孙素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165号 申请执行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郭村集。 法定代表人汤树林。 被执行人马龙,男,汉族。 被执行人孙素芹,女,汉族。 本院执行的河南安阳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165号

申请执行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郭村集。

法定代表人汤树林。

被执行人马龙,男,汉族。

被执行人孙素芹,女,汉族。

本院执行的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申请执行马龙、孙素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龙、孙素芹名下银行存款叁万壹仟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