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177号 申请执行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辉府胡同5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 被执行人安阳市邮政局永明路邮政支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与东关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郭亚敏。 本院执行的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申请执行安阳市邮政局永明路邮政支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阳市邮政局永明路邮政支局名下银行存款陆万叁仟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