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147号 申请执行人谭小宁,女,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协联化工厂,住所地安阳市新六孔桥北侧。 本院在执行谭小宁申请执行安阳市文峰协联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协联化工厂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协联化工厂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河南省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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