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108号 申请执行人胡玉萍,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杰,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胡玉萍申请执行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杰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杰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刘杰名下银行存款48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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