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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信用社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艳菊、王利秀、田玉峰、王卫民借款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105号 申请执行安阳市信用社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黄河大道中段路北市政府设计研究院四层。 法定代表人吴紫阳。 被执行人刘艳菊,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利秀,女,汉族。 被执行人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105号

申请执行安阳市信用社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黄河大道中段路北市政府设计研究院四层。

法定代表人吴紫阳。

被执行人刘艳菊,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利秀,女,汉族。

被执行人田玉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卫民,男,汉族。

本院执行的安阳市信用社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艳菊、王利秀、田玉峰、王卫民借款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艳菊、王利秀、田玉峰、王卫民名下银行存款贰拾陆万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