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105号 申请执行安阳市信用社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黄河大道中段路北市政府设计研究院四层。 法定代表人吴紫阳。 被执行人刘艳菊,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利秀,女,汉族。 被执行人田玉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卫民,男,汉族。 本院执行的安阳市信用社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艳菊、王利秀、田玉峰、王卫民借款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艳菊、王利秀、田玉峰、王卫民名下银行存款贰拾陆万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