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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锜坤申请执行安阳市东门小学、王小宇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157号 申请人樊锜坤,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樊书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东门小学,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环城路82号。 法定代表人韩建勇,职务校长。 被执行人王小宇,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157号

申请人樊锜坤,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樊书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东门小学,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环城路82号。

法定代表人韩建勇,职务校长。

被执行人王小宇,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拥军,男,汉族。

本院执行的樊锜坤申请执行安阳市东门小学、王小宇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扣留被执行人安阳市东门小学、王拥军名下银行存款壹拾肆万贰仟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