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157号 申请人樊锜坤,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樊书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东门小学,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环城路82号。 法定代表人韩建勇,职务校长。 被执行人王小宇,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拥军,男,汉族。 本院执行的樊锜坤申请执行安阳市东门小学、王小宇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扣留被执行人安阳市东门小学、王拥军名下银行存款壹拾肆万贰仟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浩 |